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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本院業於民國〔下同〕95年6月8日以95年度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諭知:「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聲請人重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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