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
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陸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該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200號被告宋志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該署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是扣案疑似安非他命結晶物(驗餘淨重0.0567公克),驗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鑑驗通知書可證,因為是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違禁物,於是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查閱卷證材料認為本件聲請並沒有錯誤的,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