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本院業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諭知:「被告坦承犯行,如能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保證金交保,則無羈押必要。」
,而聲請人業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交保釋放,則本件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