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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聲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樓
(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潘 翠 雪
法 官 王 士 珮
法 官 楊 明 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文 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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