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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坤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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