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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涉犯毒品毒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以未婚妻懷孕即將臨盆需要照顧為由聲請具保,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之相關事由不符,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美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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