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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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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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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執行案號│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日 期│ ├───┤日 期│ │
│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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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有期│94.4.18 │板橋地檢│板│94年度│94.11.30│板│94年度│95.1.19 │板橋地檢│
│危害│徒刑│ │94年度核│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95年執字│
│防制│九月│ │退毒偵字│地│2353號│ │地│2353號│ │第1000號│
│條例│ │ │第1519號│院│ │ │院│ │ │ │
├──┼──┼────┼────┼─┼───┼────┼─┼───┼────┼────┤
│毒品│有期│94.4.17 │同上 │同│同上 │同上 │同│同上 │同上 │同上 │
│危害│徒刑│ │ │上│ │ │上│ │ │ │
│防制│八月│ │ │ │ │ │ │ │ │ │
│條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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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有期│94.3.3 │板橋地檢│板│94年度│95.1.26 │板│94年度│95.3.1 │板橋地檢│
│ │徒刑│ │94年度偵│橋│易字第│ │橋│易字第│ │95年執字│
│ │十月│ │字第4370│地│403 號│ │地│403 號│ │第2935號│
│ │ │ │號 │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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