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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94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羈押在台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95年5 月15日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並無不合,應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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