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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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