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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12號
聲請人即 乙○○
被告之母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甲○○之母,因家中經濟全賴被告一人維持,自被告收押後,全家生計陷於困難,且聲請人健康欠佳,久臥在床,急需被告返家照料,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8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6 月18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經核被告所執前開聲請停止羈押之原因,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而前述羈押原因又顯未消滅,是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靜 茹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楊 博 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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