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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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