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910,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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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44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鑑驗後淨重壹點捌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3年度戒毒偵字第8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鑑驗後淨重0.04公克、1.71公克、0.12公克(合計1.87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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