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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13號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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