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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惠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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