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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青慧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3月1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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