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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玢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育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明正律師
被 告 甲○○
(現
選任辯護人 林永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乙○○、甲○○2 人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業據證人與被害人指證綦詳,於訊問後,均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將被告2 人羈押。
二、茲查本案尚有其他共犯尚未到庭,且本案正由本院調查,並定期審理查證中,本院認被告2 人前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乙○○、甲○○2 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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