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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秀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訊問被告後,因被告所涉上揭犯罪,原重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院業經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應自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二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庭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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