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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丙○○、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丙○○、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容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5年4 月6 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二人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 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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