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附民,114,2006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丙○○
乙○○
被 告 甲○○
丁○○
安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4年度訴字第7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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