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附民,118,200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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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台新商業銀行 年籍詳卷
原告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附民字第118 號就本院95年訴字第1098號

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14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刑事刑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君豪
書記官 蕭汝芳
通 譯 吳志明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台新商業銀行
原告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玖 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給付方法為自95年7 月15日起至95年11月15日止,一月一期,一次付壹萬柒仟元,餘款於95年12月15日全部清償;
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蕭汝芳
法 官 李君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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