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附民,137,2006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丁○○
送達代收人 林鑾嬌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417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繕本。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丙○○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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