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附民,173,2006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六六國際管理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二萬五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違背職務致告訴人公司權利受到侵害,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則,被告應賠償告訴人本件和解金額二十五萬元之一半即十二萬五千元。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上午辯論終結,原告於同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查詢結果,該起訴狀係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下午遞狀,此有起訴狀上蓋用收狀戳文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存卷可據。

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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