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附民,469,2008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泉毅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柏森康
訴 訟 代 理 人

被 告 森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兼 被 告 劉玉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19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玉玲、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九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張筱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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