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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周美玲律師
被 告 歐總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朱 敏 賢
法 官 汪 怡 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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