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交簡附民,40,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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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怡珍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簡字第55號),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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