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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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