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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板監裁字裁 41-C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並記違規點數參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十時五十分許,騎乘車號 PPF-591 號重型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亞東醫院前路段時,因有闖紅燈之違規情形,員警遂予攔停掣單舉發,受處分人甲○○因不服員警之舉發而拒絕簽收,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四千五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當時自亞東醫院急診室門口出來後,醫院路口站立之二位員警即告知本人闖紅燈,但醫院出口並無紅綠燈,只有南雅南路直行方向才有紅綠燈,員警舉發顯有違誤,異議人對原處分難以甘服,爰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次按行為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於當場舉發之情形,其通知聯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
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將該通知單填記後交付該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
拒絕簽章者,並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違規當時,因異議人甲○○不服員警舉發,經警於違規通知單移送聯上載明「不服取締、拒簽」字樣,此有違規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佐,足證本件舉發程序符合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視異議人甲○○於舉發當時已合法收受違規通知單,於此核先敘明。
㈡又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上揭時地,因「闖紅燈」之違規而經警掣單舉發,除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警行裁字第0910032787號函查處違規事實無誤,有該舉發通知單及書函影本各一紙在卷可佐外,舉發本件違規之員警黃國義於本院具結後證稱:「當時我與另一同仁一起執行勤務,當時有二台闖紅燈違規,第一台是我另一個同仁開單,這台是我開的單,紅燈很久我們才會開單,燈號轉換之際我們基本上不會開單;
異議人從亞東醫院大門剛出來有一個紅綠燈,我們是在亞東醫院汽車出入口處值勤攔查,異議人是從急診室轉出來」等語綦詳(詳參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且證人對於攔停舉發時描述之相關情狀,與異議人甲○○當庭繪製之現場簡圖、標示相對位置,及卷附之本院現場勘驗照片八幀及現場圖一紙均互核大致相符,足認其所證內容應堪採信,並可確認異議人當時係由亞東醫院「急診處出入口」右轉進入南雅南路二段後,遇亞東醫院「門診大樓車道入口」旁管制南雅南路直行車道之紅燈燈號時,未予煞停仍繼續前行,而經站立於亞東醫院「門診大樓車道出口」之員警攔停。
是以,異議人所辯均顯無可採,本件舉發堪信正確無誤。
㈢再查,員警黃國義填製舉發違規通知單後,異議人甲○○雖拒絕簽收,然依據前揭說明,仍視為異議人於斯時已收受該通知單,至於舉發機關事後是否再郵寄送達違規通知單予異議人、送達時間是否已逾越應到案日期,均不影響原通知單上記載之應到案期限。
本件違規應到案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裁決書誤載為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異議人至同年月二十四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顯已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內,是舉發機關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板警行裁字第0910032787號函內所述「現場未簽收通知單,經郵寄致超過應到案期限,建請依未逾期金額裁處」云云,自有所違誤;
又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內,始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新台幣二千七百元,然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四千五百元,當屬有誤,原處分顯有未恰。
五、綜上所述,本件違規事證已臻明確,異議人所辯雖無理由,然原處分既有上開違誤,自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為如主文所示之處分,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徐 子 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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