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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世明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乙○○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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