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交附民,21,200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5年度交訴緝字第1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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