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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人於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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