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交附民,83,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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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楊陳踐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就本院95年交易字第230 號

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7 日
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刑十一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漢強
法院書記官 曾千庭
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楊陳踐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五 十萬元;
其給付方法為自95年7 月1 日起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新臺幣八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易字字第230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楊陳踐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一庭
書記官 曾千庭
法 官 林漢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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