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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就本院95年交易字第194號
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95年6月8日
下午17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林淑婷
書記官 廖貞音
通 譯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貳 萬伍仟元;
其給付方法為於95年7月5日一次給付。
二、原告及被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易字第194 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林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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