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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五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
茲受刑人竟於上開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七0號),並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九十五年度家護字地一四七五號),及判處拘役四十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九九七號),其行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及裁定正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 志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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