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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袁岳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苗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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