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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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