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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8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間,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二十四巷六號優廣貿易有限公司,向甲○○陸續詐購油漆溶劑,貨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零二百元、二十萬二千九百五十元、十六萬一千七百元,開立同額支票三張,使甲○○陷於錯誤,陸續交付上開貨物,被告得手後,即避不見面,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間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而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官 彭全曄
法?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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