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簡,1365,200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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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5年度速偵字第29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乙○○明知附表壹所示「花田少年史」、「小英的故事」、「小神童」及「小浣熊」等視聽著作,為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威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

詎乙○○竟未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於光碟,並予以散布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上旬某日起,在臺北縣泰山鄉○○路○段273巷14弄13號3樓住處,以其電腦內建之燒錄機及對拷燒錄機,連續將前揭著作物重製於光碟後,利用電腦設備,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虎公司〕申請拍賣帳號「byron2501 」後,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將前揭盜版影音光碟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出價競標,迨不特定人得標,以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與乙○○聯絡,且告知買受人姓名、聯絡地址及光碟品名、數量等項後,乙○○即將盜版光碟片『宅配散布』發送至該得標之不特定人,並收受價款,以此行為牟取不法利益。

嗣於95年2月11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上址,經警查獲,並扣得餘如附表壹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38片、附表貳乙○○所有編號一至四所示供其犯本罪所用,編號五所示供其犯本罪預備之物;

案經齊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甲○○於警詢指述情節相符,並有①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帳號「byron2501 」拍賣網頁資料11紙、網路IP使用通聯明細及查詢結果11紙、現場照片及翻拍照片共22幀〔參閱偵卷第62頁至72頁、第88至98頁、第101至104頁、第107至108頁〕。

②事實欄所示著作,齊威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證明文件〔參閱偵卷第30頁至60頁〕。

③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電腦主機〔含燒錄機壹臺〕、燒錄機〔壹對伍〕、燒錄機〔壹對壹〕、電源線、空白光碟等足佐,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為認定上開事實之依據;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參、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

其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犯行,各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依序論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並均加重其刑;

所犯上開貳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復經告訴人代理人具狀陳明,並求予被告緩刑〔參見告訴人代理人所具刑事陳述意見書狀〕,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38片,係被告所有因犯本罪所得之物,附表貳編號一至四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附表貳編號五所示空白光碟,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福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出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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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著    作    名    稱│數    量│權    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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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花田少年史          │拾貳片  │齊威國際多媒體│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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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小英的故事          │壹片    │齊威國際多媒體│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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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小神童              │伍片    │齊威國際多媒體│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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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小浣熊              │貳拾片  │齊威國際多媒體│
│    │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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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貳: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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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電腦主機〔含燒錄機壹│壹臺      │            │
│    │臺〕                │          │            │
├──┼──────────┼─────┼──────┤
│  二│燒錄機〔壹對伍〕    │壹臺      │            │
├──┼──────────┼─────┼──────┤
│  三│燒錄機〔壹對壹〕    │肆臺      │            │
├──┼──────────┼─────┼──────┤
│  四│電源線              │陸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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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空白光碟            │貳佰柒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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