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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遷出被害人住居所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與乙○○原係夫妻(業於民國94年9 月2日離婚),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甲○○前於94年6 月22日,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於94年9 月2日以94年度家護字第911 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應於94年9 月20日前遷出乙○○之住居所(臺北縣新莊市○○街321 號2 樓),將全部鑰匙交付乙○○,並應於94年9 月21日起最少遠離乙○○住居所至少100 公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 年;
且於94年9 月7 日送達予甲○○收受,甲○○因而知悉前述通常保護令之內容。
詎甲○○竟基於違反通常保護令之犯意,在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迄95年3 月23日18時2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95年3 月21日21時,應予更正)為警依現行犯逮捕時止,仍未依上開裁定規定搬離上址乙○○住居所並將全部鑰匙交付乙○○,而違反前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證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未依上開裁定之規定搬離乙○○住居所及未交付住居所之鑰匙予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伊並非故意不搬遷,而係乙○○於94年6 月份即已離家,伊與乙○○失去聯絡,無法將家中鑰匙交付乙○○,且伊若搬離乙○○上開住居所,將無人照顧家中3 名子女云云。
經查:被告前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於94年9 月2 日以94年度家護字第911 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應於94年9 月20日前遷出被害人乙○○之住居所:臺北縣新莊市○○街321 號2 樓,並將鑰匙交付被害人,並應於94年9 月21日起最少遠離被害人上開住居所100公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 年,且其業於94年9 月7 日收受該民事通常保護令,而得悉前述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自承無訛(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536號偵查卷第6 頁),並有本院94年度家護字第911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 件附卷可稽(詳前開偵查卷第13頁)。
又被告迄95年3 月23日18時20分許為警依現行犯逮捕時止,均未遷出被害人上開臺北縣新莊市○○街321 號2 樓住居所,且未將上開住址之鑰匙交付被害人乙節,亦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指述相符,被告雖以前詞置辨,惟證人即被告之兒子吳松嶧於本院訊問時到庭證稱:「我與爸爸、弟弟及菲傭一起住在臺北縣新莊市○○街321 號2 樓」、「直到95年3月21日爸爸都還是住在西盛街」、「(問:為何媽媽未同住?)因為爸爸不讓媽媽住。
之前媽媽與爸爸吵架,所以媽媽先搬出去了,後來因為爸爸不讓媽媽回去住而換鎖,當時鎖並沒有壞掉」、「媽媽會趁爸爸不在家時偷偷回家」、「(問:爸爸是否曾經說過如媽媽要回家,不可以開門?)有的」等語(詳本院95年6 月14日訊問筆錄),觀諸證人吳松嶧上開證詞,可知本件實係被告阻擋被害人返回上開臺北縣新莊市○○街321 號2 樓住處居住甚明,是被告辯稱:因被害人離家,小孩無人照顧,伊有不得不住居於被害人住居所之理由云云,自不足採信。
被告於本院上述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未遷出被害人上開住居所,已有違本院保護令諭知被告應遷出被害人住居所之禁止命令。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第3款所為命被告遷出被害人住居所之保護令裁定,而犯同法第50條第3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爰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核發保護令之效力,不僅未遷出被害人住居所,猶阻止被害人居住,其犯罪後仍否認犯行、不知悔悟,態度非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法、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紹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 命遷出住居所。
四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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