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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737號、第4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乙○○共同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其年老患病行動不便,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條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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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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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95年度偵字第1737號 │
│ 95年度偵字第4974號 │
│ │
│ 被 告 丙○○○ 女 64歲(民國○○年○○月○日生) │
│ 籍設花蓮縣花蓮市民光368號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
│ 乙○○ 男 29歲(民國○○年○月○日生) │
│ 籍設臺北縣板橋市○○街108巷136號 │
│ 2樓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 │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一、犯罪事實:丙○○○與其子乙○○,基於犯意聯絡,於民國 │
│ 93 年10月12 日,以丙○○○之名義,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 │
│ 件買賣之方式,向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以下簡稱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買受車牌號碼8855─DX小自 │
│ 客車一輛,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 326萬元,除繳納56萬 │
│ 元外,其餘價金分60期給付,每月一期,應自93年10月24日 │
│ 起給付,標的物存放地點為花蓮縣花蓮市民光368號附近, │
│ 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謝陳 │
│ 數子僅得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或為其他處分,係為動產 │
│ 擔保交易之債務人;詎丙○○○在取得標的物之後,即交與 │
│ 乙○○使用,乙○○於94年9 月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利益,將該標的物質當於台北縣中和市台新當鋪而為處分, │
│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並自94年10月24日 │
│ 起即拒不付款。案經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訴請本署偵辦。 │
│二、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 │
│(一)被告丙○○○具狀之自白。 │
│(二)被告乙○○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 │
│(三)告訴人戴姆勒克萊斯勒公司代理人甲○○之指訴。 │
│(四)本件附條件買賣合約影本。 │
│(五)本件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申請書影本。 │
│三、核被告丙○○○、乙○○之所為,均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 第38條之規定。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
│ 以共同正犯。查被告陳謝數子有糖尿病、腦中風併右側半身 │
│ 不遂之情,有診斷證明書一份在卷為憑,是以建請從輕量刑 │
│ ,且於本件前並無因犯罪而科刑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 │
│ 註紀錄表在卷可稽,乃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本案犯行,經 │
│ 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則對其量處刑罰,應以暫 │
│ 不執行為適當,爰請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
│ │
│ 檢 察 官 游 鉦 添 │
│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
│ │
│ 書 記 官 賴 家 蓮 │
│ │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
│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
│ │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
│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 3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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