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簡,3792,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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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7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4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傳真簽單壹佰肆拾伍張、六合彩傳真用帳單壹佰零伍張、紅包袋貳佰伍拾個、傳真機肆台、計算機貳台、雜記本肆本、新台幣陸仟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六合彩傳真簽單壹佰肆拾伍張、六合彩傳真用帳單壹佰零伍張、紅包袋貳佰伍拾個、傳真機肆台、計算機貳台、雜記本肆本、新台幣陸仟肆佰元」等物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

被告與戴建三、陳玉芬、賴惠勉、李春興等人,就上開賭博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犯。

其先後多次公共場所賭博、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分別時間緊接,所犯亦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前有賭博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扣案之六合彩傳真簽單壹佰肆拾伍張、傳真機肆台、計算機貳台、雜記本肆本,均為共犯戴建三及陳玉芬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共犯陳玉芬供承在卷(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一九五號偵查卷第六十二頁正面),而六合彩傳真用帳單壹佰零伍張、紅包袋貳佰伍拾個,為供共犯陳玉芬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又扣案現金六千四百元為共犯陳玉芬經營六合彩向賭客所收賭資,亦據其坦承無隱,爰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 堅 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 詩 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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