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簡附民,62,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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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丁○○原名陳佑榮
甲○○
戊○○
乙○○
己○○
上列被告丁○○(原名陳佑榮)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5年簡字第30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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