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偽造文書罪,罪名情節並非重刑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羈押,顯有失公允。
又被告係因於大陸經商忙碌,台灣戶籍地只剩年邁母親,母親知識淺薄,不知法院傳票為何物,而未通知被告出庭應訊,以致遭到通緝,然家中僅餘年老母親一人,又罹患重疾,大哥目前亦在監執行中,所有經濟重擔均由被告負擔,如今被羈押,無法了解家庭狀況、母親病況,令人擔憂不已,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院聲請羈押,而本院亦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固有本院九十五年聲羈字第二二七號卷在卷可憑,惟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訴送審時,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裁定新台幣三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並已由具保人謝佑蓮繳納保證金後,停止前開羈押,亦有本院九十五年五月十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一件附卷可稽,已無再予裁定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即屬無據,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