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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陳智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5年度訴字第123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王 偉 光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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