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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5
年度聲沒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358 號被告曾文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顆,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MDMA2 顆,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檢出MDMA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30010186號檢驗成績書1 件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抗告。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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