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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218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218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鈞院執行羈押中,聲請人入所已1 個多月,家中尚有3 名年幼子女及年近八旬之父親亟須聲請人回家安頓,且聲請人因毒癮感染HIV 病毒,現已痛定思痛決心戒除毒癮,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嗣於民國95年4 月10日始通緝到案,本院以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將聲請人予以羈押。
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紹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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