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610,200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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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兼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兼具保人)犯毒品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乙○○(後1 人兼被告)因被告乙○○(兼具保人)犯毒品案件,分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1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執行案號:該署95年度執字第3013號),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三、經查上情,核無不合,從而,被告顯已逃匿,無訛,因依上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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