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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字第202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各一件在卷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汪怡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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