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653,2006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
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程式軟體光碟拾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395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VP-EYE3.0程式軟體光碟十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VP-EYE3.0程式軟體光碟十片,確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63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