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692,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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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3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在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4003886號〕等語。

貳、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送達證書4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 紙、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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