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5,聲,1865,200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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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TOMMY 上衣肆件、褲子貳件及NIKE帽子壹頂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茲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據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4年2 月21日處分緩起訴1 年,並於95年3 月30日期滿,而扣案之上開TOMMY 上衣4 件、褲子2 件及NIKE帽子乙頂,復均為被告所有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聲請人爰聲請將前揭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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